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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盤出售


樓盤出售須知

  1. 地產代理在樓盤出售過程中應負的責任:
    1. 地產代理必須持有效牌照從事地產代理業務;
    2. 地產代理必須遵守《地產代理條例》(第511章)及其附屬法例,以及地產代理監管局頒布的《操守守則》和《執業指引》。所有違例事件都會由監管局處理和調查;
    3. 在樓盤出售時,地產代理應如實將其中一方的出價或還價立即告知另一方,不得失實;
    4. 如果向客戶提供市價資料時應該提供近期同區樓盤出售成交價作為參考;
    5. 遵照客戶指示來處理託管款項,並作出妥善記錄,
    6. 如果代客戶收取或託管款項,應該把款項存入一個獨立信託銀行戶口內;
    7. 要保密客戶個人資料,如有需要收集客戶身份證明檔的副本,應遵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規定,並注明收集這些資料的用途。

     
  2. 地產代理應遵守《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 ,採用監管局指定的協議文檔,包括:
    1. 『地產代理協議』 – 地產代理在樓盤出售中,與賣家和買家,或業主和租客都要分別簽訂『地產代理協議』。協議應列明樓盤出售中地產代理的職責、與客戶商議定的傭金金額和收取傭金的時間。另外要於協議內注明對有關物業是否擁有權益,及是否能從樓盤出售中獲得利益。如果代理形式屬於雙邊代理,則需要在協議內注明;
    2. 『物業資料表格』 – 在監管局規定下,合法取得各項樓盤出售的指定資料提供給客戶;
    3. 『賣方的陳述』 - 地產代理應協助賣家填寫監管局規定的『賣方的陳述』,如果是物業出租,業主無須填寫。

     
  3. 地產代理有責任向客戶各方解釋不同的地產代理委託形式,例如『非獨家代理』與『獨家代理』,以及清楚解釋『地產代理協議』裡面的各項條款。